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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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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房产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决定对厅机关直接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管理、强服务”转变,推动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资质审批范围

   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不含钢结构、水利、公路、民航、通信等相关资质);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勘察企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乙级及部分丙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告知承诺内容

企业在申请资质审批时,由申请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下列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社保证明;

(三)业绩证明;

(四)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登录新疆建设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填报有关信息,填写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在网上接收申请材料和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出具受理单(网上出具)。

(三)审批。相关业务处室依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申请,直接办理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后6个月内,由我厅组织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实行承诺制涉及的企业申报业绩及相关材料全部进行实地核查。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对申报企业承诺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以承诺方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行业“黑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和信用中国(新疆),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完善信息数据平台。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数据库建设,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各类信息的比对和核查。

(三)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申报的业绩在疆外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社保证明承诺制适用于全区所有地、州、市,业绩承诺先期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伊犁州、博州、巴州、昌吉州试点,2019年10月1日起全疆推行。

告知承诺制自2019年6月20日起实行,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资质,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系统更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企业申报资质统一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申报,无需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地、州、市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参照本通知规定,对告知承诺作出具体规定。


附:新建法函〔2019〕39号(1).pdf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4日